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从山东省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从即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针对商业、餐饮、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及劳动事务代理派遣机构。对于不能执行工资标准,或者限期不能责令整改的企业,劳动监察将依法对企业做出最高两万元的罚款。
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李英支队长告诉记者,检查内容包括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行为,如将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等情况,也成为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重点。同时,对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企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最高将处以两万元罚款。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有的企业以为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就以这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这其实是完全错误的,还有可能违反法律。”采访中,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曲英俊书记告诉记者,企业不能以此为借口降低工人的工资,根据2006年9月起施行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2011年年初,济宁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新的工资标准从今年3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的津贴等,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王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