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市日前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予以调整。凡天津市申请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根据项目坐落区域,适用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据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自2009年8月20日起在市内六区率先推行,当年12月25日在全市范围推广。资金监管比例主要依据上年度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加有关配套费用与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之比进行确定。此次调整之后,中心城区(包括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以及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33%,新建商品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28%;环城四区以及滨海新区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38%,新建商品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34%;其他区县(包括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新建商品住宅和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均为41%。(记者 刘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