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审判庭日前采取分段调解方法,成功调处一起标的额达两亿两千万元的涉外大案,在避免了国有企业上亿元资产损失的同时,也防止了附随的多起国际诉讼的发生,并维护了我国法律的尊严。
2007年5月,原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委托被告荷兰德东船厂建造一艘具备世界领先技术的反铲挖泥船,双方约定由中交天津航道局出资,德东船厂掌握该反铲挖泥技术的知识产权,并负责建造及进口、安装设备。合同签订后,德东船厂在秦皇岛中港集团公司建造船壳,并进口价值上亿元的挖泥机械臂。但安装后,由于部件不匹配,设备无法运行。眼看合同无法履行,投入巨资付诸流水,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立即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申请,要求扣押德东船厂在该船厂建造的另外两艘同类型反铲挖泥船。涉案两艘反铲挖泥船是荷兰德东船厂分别为沙特阿拉伯和荷兰两家国际公司建造的,其中,为沙特阿拉伯公司建造的船舶已全部完工,并在海关申报通关,一旦完成交付,中国法院将无法实现扣押。
接案后,天津海事法院合议庭认真研究案情,在当夜十二点多对涉案船舶完成扣押。扣押后,两家国际公司均对扣船行为提出异议。围绕船舶扣押问题和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案件非常疑难、复杂,需要适用外国法律判断实体法律关系。双方争议和对立情绪非常大。按照部署方案,合议庭立即实施分段调解步骤。一方面,就财产保全召开听证会,对船舶进行评估检验,按照双方约定的新加坡法律就船舶权属及船舶价值予以核定。并及时通知中止英国拖轮雇佣合同等相应附随合同的履行,避免了其他国际诉讼的发生。另一方面,针对涉案诉讼,合议庭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协商。向德东船厂阐明中国海事诉讼程序法和实体法律规定,取得了船厂的理解和支持,促成外方当事人放弃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期望,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中交天津航道局同意延长期限,由荷兰德东船厂继续调试、修复船舶。最终在合议庭参与下,通过咨询行业专家,原、被告双方确定交船要件和根本违约条件。在扣押船舶及违约条件明确的双重压力下,被告德东船厂最终如约完成船舶建造,为这起亿元大案的顺利审结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既保护了国有企业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中国法律的尊严,同时也使外方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记者 王学军 通讯员 杨在尉 郑文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