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老人与女儿共同出资买房,几年后却发现,房子登记在女婿个人名下,老人一怒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共有权人身份。日前,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2003年下半年,年过七旬的老韩夫妇原居住的房屋面临拆迁,按照当时的安置政策,老韩夫妇可获得近1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恰好老韩的长女小韩的住房也在该拆迁范围内。于是,老两口与女儿小韩夫妇商量,把补偿款和到一起共同买一套房子,一起生活。后双方去中介了解到一处房屋,老韩为此支付了1万元定金,但此房屋最终没有买成,老韩便叫女儿将定金取回。
没过多久,小韩的丈夫小徐通过房屋中介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红桥区某小区内房屋一套,房款为17.5万元人民币,在未经两位老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产权登记在小徐个人名下。
此后,老韩老两口和小韩小两口共同居住生活,同年12月底,老韩因原住房屋的拆迁款尚未支付,遂从三女儿处借款10万元,交给小韩让其将买房借款还清。2009年10月,老韩因病住院,因住院费等多种原因,与小韩夫妇发生矛盾,老人这才得知自己并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从房本上看,自己与这套房子一点儿关系也没有。
老两口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以诉争房屋的部分房款是自己出资为由要求确认其为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近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共同出资、共同买房、共同居住。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涉诉房屋是原、被告四人按份共有,其中老韩夫妇共占房屋九分之五 的份额,二被告小韩夫妇共占房屋九分之四的份额,并判令小韩夫妇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双方按份共有房屋
君悦律师事务所郭文礼律师分析说,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基于亲属关系,在拆迁前商定共同买房并曾共同看房。购买诉争房屋后共同居住,原告将自己的拆迁款交付给被告,被告没有拒绝。据此可认定,双方系共同出资买房、共同居住,且就该房屋存在共有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则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本案中,涉诉房屋购价总计约18万元人民币,原、被告的出资比例为5:4,双方构成按份共有。
律师建议:最好保留共同购房证据
现在老年人出资和子女共同买房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果担心以后出现变故,最好保留与子女共同出资购房的证据,将自己作为房产共有人登记在产权契证上;或订立书面出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自己就购置的房屋拥有权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