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28日对一起涉案假烟价值1273万余元、物流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运输假冒劣质卷烟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万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罚金1300万元,被告人李太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300万元,被告人李锐、李伟、兰建明、张森、温树起、王奇分别为有期徒刑13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至200万元的不等刑罚。
此案系一起由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督办,涉案金额巨大、地跨多个省市,集生产、运输、销售为一体的特大制售假烟网络案件,且与2008年发生在北京的“1.24”运销假烟网络案件主犯系同一人。在七名被告人中,有六人的籍贯为辽宁省海城市,其中李伟曾于2008年12月因涉嫌非法经营先后被刑事拘留、劳动教养一年,李锐曾于1993年9月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减刑为13年3个月,于2004年11月17日被假释。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辽宁籍被告人李太强在北京市朝阳工商分局注册成立了北京万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他本人任法人代表。2008年5月,李太强将公司变更为北京万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将法人代表变更为董某,但李太强仍负责该公司。该公司在北京、沈阳、广州、汕头市澄海镇、潮州市彩塘镇等多地设立了货站,为了收取明显高额的运输费用、使公司获取更大利润,负责人李太强安排、指使公司人员疯狂地经营、运输假冒劣质卷烟。据统计,自2007年7月至2009年2月,该公司采取伪装烟箱、将其隐蔽在车辆中间等手段运输假冒劣质卷烟,曾分别在北京、山东省德州、广东省汕头和澄海、河北省唐山、保定和衡水、湖南省湘潭等地被查获累计13次、涉案总价值1273.8万余元。
2008年11月,魏某和被告人李太强联系想通过万邦公司运输假冒劣质卷烟,每件运费40余元,李太强同意后,指使该公司广东彩塘货站经理即被告人李伟为其运输。当月7日,当被告人李伟联系的两辆货车装载假冒劣质卷烟途经德州时,被德州市德城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共查出中华、云烟、红梅等假冒劣质卷烟37种,价值166万余元。此案经移送德州市警方立案侦察,李太强等7人很快被抓获归案,全案至此告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事实,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论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据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万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李太强、李伟、李锐、兰建明、张森、温树起、王奇为牟取利益,明知是假冒劣质卷烟而非法运输,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严惩,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