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昨审议通过相关条例,7月1日起施行
5月28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备受关注的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建设有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支撑。
这部法规制定之时,正是国务院批准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不久,我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如火如荼推进之中。为了尽快在全省营造出支持促进沿海经济带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确保各项开发建设工作依法有序、全面深入地开展,根据我省实际状况,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了这部法规。
条例以全面推动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为主线,重在规范各项促进措施,包括依照发展原则干什么、怎么干、怎么管等问题,以及近年来有关促进我省沿海经济带发展中好的经验和成熟的政策。从法规的具体条款看,条例在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开发、科技服务、金融信用、人才使用、城乡统筹、公共服务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不仅有促进经济建设的内容,还兼顾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的内容。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沿海经济带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鼓励在沿海经济带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重点区域联合开展科研活动。对重点区域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要发展更要蓝天绿水。条例注重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内容,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土地利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定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应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水资源,从严土地用途管理。
(崔文珠 记者 谢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