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天,《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突出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主体,并对保护机构、家庭保护等作出详细规定,各级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第一责任,父母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7种行为。
拟设保护委员会
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与原条例相比,修订草案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是突出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主体,省内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保护,适用于条例。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承担第一责任。对此,修订草案单设“保护机构”一章,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父母不得实施7种行为
修订草案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7种行为,包括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允许、强迫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经商或者卖艺、乞讨;允许、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其订立婚约;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歧视、虐待、伤害、遗弃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渎职”父母撤销监护资格
由于“留守儿童”在农村或城镇不同程度地存在,未成年人长期得不到监护保护。修订草案提出,父母因外出务工经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书面或口头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留守未成年人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留守未成年人托管机构。
修订草案还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父母仍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