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天津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意见》,意见中制定了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发展的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市、区两级财政将设立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增建停车泊位补助和停车管理设施投入等;新建公共停车场纳入城市设施管理范畴,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土地整理成本通过政府协调解决;利用城市边角、空地等闲置空间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将由政府授予建设单位临时经营权;已建商业设施项目,经市规划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利用空地和地下空间增建停车楼(库),增建的地下停车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建筑规模;对新建、改扩建停车场(库)项目,减免50%大配套费和小配套费,免收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地补偿费按照评估价格补偿,免建人防工程、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大型商场、金融、商务办公等公共服务业项目,市政府要求增建公共停车泊位的,将由市或区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予以相应补贴;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自建成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停车服务收入的营业税;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并通过工商、经营税收等方面的政策给予支持和优惠。 (杨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