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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哥突发脑血栓酿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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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10-05-05 15:26:48 |
概要:出租车司机突发脑血栓,车辆失控发生事故,司机死亡,乘客受伤。乘客起诉出租汽车公司、保险公司及司机家属索赔。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乘客一次性获汽车公司、司机遗孀赔偿6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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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出租车司机突发脑血栓,车辆失控发生事故,司机死亡,乘客受伤。乘客起诉出租汽车公司、保险公司及司机家属索赔。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乘客一次性获汽车公司、司机遗孀赔偿62万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哥突发脑血栓 自己送命乘客伤
2008年6月一天,张某乘坐赵某驾驶的出租车,至东丽区某公路时赵某突发脑血栓,车辆失控发生交通意外,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颅脑损伤、身体多处严重骨折。
张某将出租汽车公司、保险公司及赵某父亲、妻子、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8.8万余元,保留索赔后续治疗费用、伤残鉴定后的残疾赔偿金等诉讼权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相应损失;赵某亲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出租汽车公司辩称与赵某是挂靠关系,对张某损失仅在收取管理费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赵某亲属则认为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对应的合同相对方是出租汽车公司,而且事故是意外,赵某无重大过错。
二审达成调解 乘客获赔62万
东丽区法院审理查明,赵某出租车系个人购买,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下。车辆运营证、行驶证、保险合同投保人均为出租汽车公司,保险费由司机向公司缴纳;赵某生前共向公司缴管理费17900元。
法院认为,运输合同的相对人,即公司和司机有义务安全行驶并保证乘坐人的人身安全。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故公司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赵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责任由赵某的法定继承人承担。因车辆为赵某与妻子共同财产,连带责任由赵妻承担。
此外,本案系客运合同纠纷而非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投保人或投保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诉求后续治疗、残疾赔偿等权利,亦可另行主张。
综上,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决,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张某医药、住院伙食补助、护理、交通等费用共26.4万元,赵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后,出租汽车公司上诉。日前,经市二中院法官主持,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当事人各方共同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出租公司、赵妻在一审判赔数额基础上再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5.6万元;出租汽车公司给付赵妻19.5万元,赵某出租车归公司所有,赵妻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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