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近日,丹江口法院对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原副局长王仁宝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王仁宝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王仁宝,男,1958年1月3日出生,随州市人,硕士研究生,原任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法院审理认为,2006年至2009年5月,王仁宝在担任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及行政规章的规定,先后两次为某房地产公司的超建工程和某公司违建工程减免处罚。王仁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随意行使权力,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4.899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人民币37.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另悉,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原执法监督科科长彭艳春亦一审被判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记者石苑 王天罡 王汝军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