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举证说收费不公。
据丰台法院网消息,因丢失了通行票证,杨先生被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按照最远距离支付了95元高速费,而杨先生认为他实际只应该交5元高速费。因不满首发公司的做法,杨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共计180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对收费站录像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后,日前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杨先生在庭上用地图模拟指出,首发公司按照最远端收取其费用是不合理的,他是从温洋外环上,仅走了5元的路,从沙河出来,要是按照最远距离计算,他得从沙河掉头,从北青路出,等于自己在六环上兜了大半圈,这根本不符合常理。他还指出了首发公司收费时依据的是最高的通行费而不是最远的通行路程。
首发公司的代理人则坚持认为,公司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对于杨先生的解释,首发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其中太多假设,也没有任何证据进行支持。
针对法院现场勘验事发收费站的情况,杨先生认为首发公司完全有能力查出他的车在当时的驶入口。但首发公司则表示,入口处有录像设备,但是没有识别系统,车道录像资料每一小时传往公司后台一次,只有公安机关凭相关证据才能看录像,收费员根本无权调取录像,且无法识别车牌,同时录像效果受到天气和光线的影响相当大。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