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童童的爸爸妈妈怎么也想不到,一家三口刚刚团聚就祸从天降,带孩子散步时,童童用手触摸路边的一尊铜像,没想到一人高的巨大铜像竟突然倒塌……
4岁的童童是个天真可爱的小姑娘,爸爸妈妈从福建老家来津打工,去年把她也接到了身边,童童可高兴了,终于可以天天看见爸爸妈妈啦。
2009年10月9日,吃过晚饭,19点左右,童童的爸爸妈妈带她来到家附近的公园散步,在路过竖立在湖边的铜像时,出于对铜像的喜爱和好奇,童童上前抚摸,不料1.60米高的铜像却突然倒塌,将童童的左手砸伤。事发后,童童的父母立即将她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童童的左手掌骨开放性骨折,左手掌骨间肌、神经、肌腱挫灭伤等严重外伤。治疗了一夜,凌晨2点左右童童的爸爸才想起拨打110报警,并随警官到现场查看,倒塌的铜像系直接焊接在地面的砖上,倒塌后地面的砖已经掀起。清晨,童童的爸爸到现场拍照,铜像已被扶起,上面还沾着童童的血迹,地面上也留有童童被铜像砸伤后留下的大片血迹。“4岁的女孩触摸后不可能导致巨大铜像倒塌,一定应该有人为此事负责。”童童的父母以童童的名义将该铜像的所有人及管理单位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管理单位天津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故应推定其有过错而不能免责。关于被告主张童童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考虑到铜像设置在供民众游玩、休闲的公共场所,周围既没有隔离设施,也没有警示标识,依一般人的知识经验而能预见到4岁女童触摸铜像致其倒塌未免苛刻,所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对原告承担全部责任。法院支持了童童住院期间的18000余元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童童住院治疗了15天,出院后继续接受后续治疗,尚未治疗终结,还需二次手术。日前童童的父母提起第二次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管理单位天津某公司一次性赔偿童童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50000元。
■ 律师评析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贾芳、刘丽丽律师评析: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童童的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其父母是否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是本案的两个难点。
通过法庭调查,铜像的管理人系天津某公司。由于该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铜像与地面焊接不牢的情况,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结合童童被铜像砸伤的经过,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可以认定铜像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铜像的倒塌承担责任。
本案的另一个问题在于,童童的父母是否也应承担一定的监护失职的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童童的父母在整个事件中并没有任何过错。按照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焊接在地面上的铜像是不会因为人手触摸而倒塌的,更何况是一个年仅4岁的小女孩,因此其父母在监护上不存在过错。
■ 律师答疑
读者冯丽丽咨询:我想离婚,婚前我交首付购买了一处房产,婚后取得产权,其间一直由我父亲还贷至今。请问我离婚时,对方对这套房产是否可以主张权利?
击水律师事务所刘金国律师解答:你结婚之前你父亲还贷部分可以视为你父亲对你的个人赠与,包括你的首付均是你的婚前财产,对方无权主张。对于婚后你父亲还贷的部分,如果没有明确说明的话,视为对你们夫妻二人的赠与,那么,对方就这部分可以主张权利。(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