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通知今起开始实施,2015年3月31日废止。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同时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协商补订。(狄慧 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