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张先生介绍,当初,他购买房子时,考虑到将来有可能收遗产税,于是,将3套房子都登记在儿子名下,合计近400万元。现在,他跟妻子闹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却出现了问题。“本来,房子在儿子名下也没什么,但现在,我公司遭遇困境,急需资金周转,如果能得到一半房产,变现出200万元,公司就会被盘活。另外,现在,孩子格外成了香饽饽,我跟妻子都争,确实都考虑房产的问题,这样对孩子也是一种伤害。”张先生坦率地说,他为此曾找过律师,询问有关房产能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祖平律师表示,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以登记为准,既然张先生夫妻事实上将房屋赠与其儿子,并登记在孩子名下,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孩子,不再是父母。《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张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没有权利减少和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自然无权处分有关房产。只有等其儿子18岁时,由他决定如何处置有关房产。另外,张先生夫妻离婚后,有关房产经协商可以由直接抚养人带孩子继续居住。祖平律师建议市民,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尽量不要将房产以未成年人名义进行登记。 (记者曲家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