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从现在起,河北省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此举意味着,更多罪犯可以在“家门口”服刑。
昨日,记者从“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班”上获悉,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已联合出台《关于在全省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
按照部署,2010年1月1日前,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都将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正式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我省于2005年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目前,全省试点范围已达到74个县(市、区)。
政策解读
1 五类罪犯可在“家门口”服刑
《意见》明确提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罪犯。
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相关部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2 接受“社区矫正”先要签协议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的牵头地位,确定了公安和法院部门予以配合的具体职责。
按照《意见》部署,相关部门将于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及有关单位签订《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
《协议书》以协议的形式,将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的职责进一步具体化,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李益民指出,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制度是我省首创,就是要通过逐一与相关单位和人员签定协议书的形式,切实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问题。
3 违反监管规定可能被重新收监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前基层反映,有社区服刑人员出现不按规定接受学习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违反监管规定行为时,却没有相应的权力实施惩戒措施。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县(市、区)司法局根据司法所的建议,视情节轻重提出给予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司法行政部门可提出减刑书面意见,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4 “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并行
据介绍,《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要求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帮教小组要在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继续承担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并签订《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议书》。 (记者 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