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余某来到天津工作,好不容易买到了称心如意的房子,但收房时却发现新房被开发商当成了办公用房。为此,余某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进行修理,但却没了开发商的回音,无奈之下他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延期交房的损失。
据介绍,2007年9月,余某从外地来津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2009年1月的交房日,余某来到新房发现,房子已被开发商当成了办公用房。余某与开发商协商,对方承诺在5天后腾出房屋,余某再办理入住手续。当余某如约来收房时发现,房屋内有垃圾和损毁的情况,便未在验收单上签字。2009年2月底,诉争房屋修复完毕,开发商并未与余某一起验收房屋。余某认为,开发商在已经卖出的房屋里办公,导致房屋损坏。第二次收房时发现大门到处都是划痕,厨房里还有油渍,隐形纱窗也坏了。自己的房子一天没住就成了二手房,开发商难辞其咎,故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和延期交房的违约金2.5万元。
房子的开发商辩称,余某第二次收房时已经将房屋腾空,尽到了维修义务并且也通知了余某再次来收房,是余某自己拒绝收房,此后的损失应该由他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9年1月交付房屋,余某也按期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由于房屋被占及需要修复问题未交付房屋,后余某又于双方约定的5天后去办理交付手续,仍因房屋修复问题未能成功。根据开发商提交的证据,诉争房屋在2月底修复完毕,但开发商并未通知原告收领房屋。因此,开发商应对房屋未如期交付负有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余某主张因开发商占用已购商品房用作办公而要求赔偿5000元的诉求,由于余某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因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余某无权要求被告赔偿该项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余某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1.7万余元。(王强 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