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好不容易买了套房,却发现房屋买卖原来是子虚乌有。可合同也签了,定金也交了,卖房人却因诈骗进了监狱,那花出去的钱该由谁来赔呢?买房人将卖房人及中介机构一并告上法庭,河东法院一审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购房款。
王某通过我爱我家的房屋信息网,得知坐落在本市河东区某家园14号楼的房屋出售信息。2008年4月19日,王某以其儿子的名义与宋某在我爱我家的门店签订《天津市房屋买卖合同》,总房款为367000元,我爱我家为该合同的见证方。合同签订当日,王某给付宋某房屋定金67000元,宋某为王某书写收据一份,王某及宋某分别向我爱我家交付服务费3670元,我爱我家分别为王某及宋某开具买卖业务专用收据。
2008年9月26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宋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河东法院提起公诉。原来,宋某虚构了其有权出卖经济适用房的事实,通过给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门店经纪人行贿,在我爱我家的房屋信息网上违规登载虚假房屋信息,骗取王某购房款。河东法院以被告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2008年7月11日,王某收取我爱我家退还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交纳的服务费7340元。2008年12月30日,王某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发还的9540元。
宋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房屋买卖原来是子虚乌有。王某将我爱我家及宋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宋某称,无力返还他的购房款。被告我爱我家辩称,我爱我家只是见证方,收取的只是服务费;我爱我家与被告宋某不存在合同诈骗的共谋,没有侵权的故意,也不是实际侵权人;所以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法院判决:王某与被告宋某、我爱我家签订的《天津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宋某、我爱我家连带返还原告王某已付购房款53790元。
说法:
合法形式“打幌”
合同同样无效 法院认为,被告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了其骗取购房款的非法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故原告与被告宋某及我爱我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宋某应当将其因该合同取得的购房款返还原告。
关于被告我爱我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法院分析认为,首先,原告是通过被告我爱我家的房屋信息网得知涉诉房屋的出卖信息;其次,原告与被告宋某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地点在被告我爱我家的连锁店内,且被告我爱我家系该合同的见证方;最后,被告我爱我家收取了原告及被告宋某的服务费,并为二人开具了收据。综合以上几点,原告正是出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任而对涉诉房屋相关信息未表怀疑,从而与被告宋某签订合同并交付部分购房款及服务费。而被告我爱我家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核实房屋信息的真实性是其首要义务,其虽然没有与被告宋某骗取原告购房款的共同故意,但是,由于其工作的疏忽及管理的漏洞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故我爱我家应当与被告宋某承担连带返还购房款的责任。(张敬 王琪 刘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