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为了谋取个人经济利益,一名“黑客”利用木马程序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数据进行倒卖,获利近20万元,却给他人造成33万元损失。10月19日,浙江省云和县检察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黑客”陶锋依法提起公诉。这也是自今年10月16日“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公布施行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首例以此罪名起诉“黑客”犯罪的案件。
据起诉书指控,今年2月以来,云和县的陶锋向网民“铁血”(另案处理)购得一套针对“通吃”游戏的木马程序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先后获取了数百个“通吃”游戏玩家的用户账号、密码等信息并伺机进行操控。6月20日下午,陶锋在自己的住处上网,通过传播盗号木马获取到网民张某在“通吃”游戏中的用户名及密码等信息。随后,陶锋利用对方下线的机会,冒用张某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张的“通吃”游戏系统,将张某此账号内的约60亿“扎啤”(游戏道具)以故意输掉的方式变卖给买家方某(另案处理),从中牟利189800元人民币,造成张某重大经济损失(他游戏账户内的60亿“扎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万元)。
云和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陶锋为谋取经济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利用木马程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倒卖,获利近20万元,造成他人损失33万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负责办理此案的云和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胡煜认为,此前类似案件多以盗窃罪追究“黑客”的责任,或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盗窃罪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实实在在地盗窃公私财物,被窃财物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而游戏币、游戏装备是一种“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在现实中没有使用价值,不是实体财物,法律上很难认定其是公私财物,把虚拟财产等同于盗窃实物,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国也没有立法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胡煜介绍,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85条作出了修改,扩大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打击面。(记者裘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