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住房保障管理,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从即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 具虚假证明,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购买资格或逃避应缴政府收益的,不仅要按市场价格补足应缴款项,有关单位还要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用工单位为其员工或其他相关单位为申请住房保障人员提供虚假收入、住房等证明的,将其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开假证明也要追究责任
对于相关单位及人员,用工单位为其员工或其他相关单位为申请住房保障人员提供虚假收入、住房等证明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销售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价,并由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由市国土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向未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销售单位补缴限价商品住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