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从有关部门获悉,在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青岛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提高青岛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增加到350元;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增加到1800元;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每人每年2400元、1600元增加到 3600元、1920元。预计2010年全年相关资金将达到 2.9亿元。
青岛市此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青岛市委、市政府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关心困难群众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青岛市委、市政府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送给全市困难群众的一份节日厚礼。
具体方案是:提高市内四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50元,增长16.7% ;提高五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1800元,增长20% ;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 3600元,增长50% ;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600元提高到 1920元,增长20%。
为做好这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高工作,市及各区(市)财政克服金融危机造成财政紧张的影响,积极筹措资金,足额安排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标准提高后,今年第四季度全市财政将增加支出1615万元;预计2010年全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资金将达到 2.9亿元,较今年增长18.6%。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协调督促各街道(乡镇)、居(村)委会,按程序认真做好低保提标的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单俊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