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联合就非典后遗症患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发布补充通知,规定自10月1日起,非典后遗症患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设立个人账户,原个人账户余额由个人自主支配,同时个人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三类非典后遗症患者可享资助
2004年出台的《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后遗症治疗工作的若干规定》指出,2003年被诊断为非典的患者,在定点医院按照非典治疗方案接受隔离救治,出院后,经本市统一组织的医学检查,由医学专家组集体诊断,患有下列(无其他原因可以解释的)疾病,可以按照本规定享受医疗费用资助。1.呼吸系统的弥漫性间质纤维化;间质性肺炎;机化性肺炎;局灶性纤维化。2.运动系统的股骨头缺血性病变及坏死;髋关节滑膜炎。3.按照国家规定,经非典防治专家组集体认定属于非典后遗症,且需要按照本规定给予费用资助的其他疾病。
陪护病人被感染不负担医疗费
在非典善后工作期间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属于因公(工)感染非典的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在本市医院就医或陪护病人被感染非典后遗症患者,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生的符合上述医疗保险(新农合)制度规定的医疗费用,均按照该通知规定予以资助,非典后遗症患者个人不负担。
因公(工)患者治疗费全报销
因公(工)感染非典,患有上述后遗症的,按下列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全额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了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和支付全部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的部分,由市财政拨专款补充;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规定给予全额报销。
非因公(工)患者先垫付后报销
非因公(工)感染非典,患有上述后遗症的,按下列规定支付和资助医疗费用:患者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比照《规定》第五条(二)款办法给予补助;患者有工作单位,但单位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患者所在单位凭证予以报销;单位经济有困难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补助;患者有本市常住户口,但无工作单位又没参加任何社会医疗保险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报销,予以资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区县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市财政给予补助。上述费用,除已明确由医院同社保经办机构结算者外,均由个人先行垫付,凭证再到指定地报销。
下月起患者参保不设个人账户
通知明确了非典后遗症患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9年10月1日起,不再设立个人账户,原个人账户余额由个人自主支配,同时个人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非典后遗症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个人筹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或合作医疗费。因工感染非典的农民工,依照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规定,按农民工工资报酬的2%缴纳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
尚未领医疗证患者逾期不补办
通知要求2003年非典后,参加了本市统一组织的健康检查,符合《规定》中的非典后遗症医疗费资助对象,尚未领取《非典后遗症医疗证》的,自10月1日起30日内,由非典善后责任单位负责到非典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逾期不再补办。在非典善后期间按照有关程序未被认定为因公(工)感染、医院内感染的非典后遗症人员有关医疗问题,仍按照2004年的《规定》执行。
记者 于海珍 通讯员 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