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昨天,本市正式公布《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办法》。从本月起至12月底前参保人员到所属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按照经办办法中的相关程序进行登记缴费。
■ 参保人员登记要带身份证、户口本
参保人员登记要带身份证、户口本。劳服中心审核《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表》,核对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凭证,按行政村或工作站录入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户口性质、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核定录入缴费方式,并留存《申报核定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后,姓名、居民身份号码信息发生变更的,劳服中心依据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审核《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信息修改单》,经劳服中心负责人复核确认后,修改错误信息,并留存信息修改单及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员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 当月20日前办理缴费手续
劳服中心审核《申报核定表》,审核录入当年缴费金额;对补缴人员,审核录入补缴年限,核定补缴费金额。核定无误后,生成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交行政村或工作站,由参保人员办理缴费结算。当月20日前,参保人员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办理临柜缴费手续,服务银行为其开具《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当月20日后,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到账的核定数据一次性删除。
■ 城乡养老个人账户终身不变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其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其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年缴费额、缴费月份、记账日期、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制度衔接跨险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在确认参保人员的缴费资金到账后,进行缴费之月的个人账户记账处理,同时开始计息。每年年终,统一进行个人账户结转处理。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在农籍职工或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申报领取养老待遇时,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规定比例办理跨统筹范围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 申领基本养老金、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要查验身份
对申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并对照行政村或工作站填报的《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名册(一)》,分别审核《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审核表》和《天津市养老保险申领人员信息采集名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走失或下落不明的行政或法律文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院宣告死亡文书等其他死亡证明;享受其他养老(工伤)定期待遇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教证明、确认健在证明等。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内登录待遇起始时间、支付变动原因、死亡日期等基础信息。
对申领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劳服中心应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并对照行政村或工作站填报的《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报名册》,审核《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花名册》和《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表》;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走失或下落不明的行政或法律文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院宣告死亡文书等其他死亡证明;享受其他养老(工伤)定期待遇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教证明、确认健在证明等。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内登录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户籍所属、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待遇起始时间、支付变动原因、死亡日期等基础信息。
■ 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资格检查
对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定期核查是否具备领取资格,并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健在证明或提供无效证明的,暂停支付其待遇;对超时提供健在证明的,应恢复支付并补发暂停期间养老待遇;对确认死亡的,应终止支付,并追索冒领的养老待遇。
新报记者 李茜 通讯员 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