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时事报道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明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明祥
孙伟铭案中,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对二审改判无期徒刑很有影响,这是刑事和解的一种表现。
对醉酒驾车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困扰。因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而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对开车撞死撞伤人的后果,一般不是出于直接故意,充其量只是一种间接故意。但间接故意(即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之间界限并非很清晰,实务中如何以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间接故意,还是有相当的难度。
我国刑法可借鉴日本刑法,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日本过去很长时期对包含“飙车”和“醉驾”致人死伤在内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大多是按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与违反道路交通法的犯罪来定罪处罚。后来考虑到这难以应对酒后驾驶、鲁莽的高速行驶等造成的恶性、重大交通犯罪频发的现状,日本在2001年对刑法做部分修改时,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明文规定实施醉酒驾驶、严重超速行驶、无技能驾驶或无视信号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而致人死伤的,构成此罪,最高法定刑是20年徒刑,此前最高法定刑只有5年。
较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与行为更为吻合,给人以名符其实的印象,又大大降低了认定的难度,并且能真正做到罪刑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