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将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新建物业项目将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记者 王月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