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本市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历程。特别是自1980年以来,本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的决议、决定398件,其中,现行有效法规151件;制定政府规章331件,废止政府规章142件,现行有效规章189件。这些法规规章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本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起步和探索阶段(1980年至1990年),以1980年设立市人大常委会为起点。在这十年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大力加强基本制度建设,在全国率先制定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等一批具有开创性的地方性法规,为本市地方立法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是快速发展阶段(1991年至2000年),以贯彻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若干意见》为起点。这一阶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前十年制定法规总数的2.2倍。
三是规范提高阶段(2000年至今),以200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施行、本市建立统一审议机制为标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设立了法制委员会,实行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制度。废止和修改了一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法规;及时清理了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并集中一年多时间完成了有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修改任务。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做到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
1984年,天津纳入全国第一批沿海开放城市,国家批准设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开发区组建的同时,本市就开始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1985年制定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等4个地方性法规。1991年还制定了保税区管理条例等5个地方性法规,1995年制定了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三区”的发展始终保持较快的速度和较高水平,地方立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制定了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用地方性法规明确其地位和管理模式。
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国企改革初期,针对下岗失业人员不断增多,急需加强社会保障的问题,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较早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针对假冒伪劣商品横行、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的情况,及时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
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凡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公示的法规中,选择公众关注程度高的项目举行听证。市人大常委会还实行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在每次会议前发布公告、公布会议议题,公民自由报名旁听会议。旁听者还可以对有关议题提出书面意见,交有关部门研究。从今年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所有地方性法规原则上都通过市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听取各界群众意见。
此外,政府法制建设作为地方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为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政府法制部门起草了《天津港口条例(草案)》《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制定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等规章。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起草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制定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规章。
——为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草了《天津市畜牧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制定了《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等规章。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起草了《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等规章。
——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制定了《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办法》等规章。
近年来,本市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07年在全面梳理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的基础上,依法界定了各行政机关执法职责,并在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了公开,理清了政府的“权力清单”。大力推行“三步式”执法模式,为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积极探索在开发开放实验区、城市管理等领域开展综合管理统一执法工作。全面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提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快。
市政府不断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清理工作,共废止政府规章142件,废止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37件。
行政复议是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2006年市政府设立了行政复议中心,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各级政府逐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从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保障行政复议职责的有效发挥。2008年,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实行,制定了《天津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天津市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办法》等配套制度,保障公民参与行政复议的权利,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力和公信力。(记者 刘冬梅 白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