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首例储户告银行“全额罚息”违法案2日由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民生银行做法符合行业规定,驳回了储户艾先生的诉讼请求。
艾先生于去年7月办理了民生银行信用卡,同年11月透支消费1861.76元。因忘记具体透支金额,艾先生在还款期内不慎少还了61.76元,过了一个月,他收到银行对账单发现,他11月的逾期罚息达34.72元。交完罚息后,艾先生咨询得知,这笔罚息是以全部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对方还解释说:“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全额罚息’的条款。依该条款,若发生逾期欠款,就按照全部透支金额来计算罚息。”
艾先生认为,这明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客户的责任,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据此,艾先生把民生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34.72元,同时以实际的逾期欠款61.76元为基数重新计算罚息。
庭审时,民生银行辩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约,而且这一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此外,“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所以不同意艾先生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采纳了民生银行的答辩意见,驳回了艾先生的诉讼请求。
虽然法院给出了最终判决,但是有关“全额罚息”的争论并没有停止。一位旁听此案的专业人士指出,为了降低风险、方便工作,银行可以事先设立一些格式条款,但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而目前信用卡“全额罚息”条款显然对用户不利。
“银行制定适当‘罚息’,例如罚款双倍利息,用户可以接受,但是‘全额罚息’有些不近情理。”他举例说,透支消费1万元,只欠1元,用户却要以1万元为基础偿还几百元的利息,显然损害了用户的合理利益。他介绍,国际通行的信用卡计息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额罚息”,另一种是“按未清偿部分罚息”,而后一种正逐渐成为目前主流,只有我国多家银行还以“国际惯例”为挡箭牌,坚持“全额罚息”。据悉,我国目前仅有工商银行改为“未清偿罚息”。(记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