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近日从天津市社保中心了解到,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享受15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项待遇
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
康复性治疗费。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分为按月支付和一次性领取。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天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天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天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根据因公死亡职工家庭具体情况来界定。
用人单位支付6项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
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于治疗需要,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可以到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用人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首先考虑为其安排能够胜任的工作。对于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低于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天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个月至30个月。(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