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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出台新规 民办校专职教师不能少于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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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09-08-15 10:38:51 |
概要:时值中小学招生旺季,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市教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若干意见》,要求公办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校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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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时值中小学招生旺季,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市教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若干意见》,要求公办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校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必须有偿使用闲置的公办教育资源,专职教师必须占总教师数1/3以上,凡未通过市教委评审验收的学校,不予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回归公办学校。
部分改制校“身份”不清
为了让义务教育更优质均衡发展,近年来本市下大力气清理整顿改制学校。从2006年开始,全市46所改制小学全部停止招生,公办小学全面实行划片对口就近入学;分批对全市改制初中进行清理,当年就停止了23所改制初中的招生,改制初中招生规模从2005年的22485人,减少到14665人,减少了34.78%。2007年,又停止了15所改制初中招生,改制学校招生规模减少到9987人,总体减少了55.58%。2008年,最后25所改制初中全部停止了招生,并顺利完成了每区1至2所民办学校的转制工作。
然而目前,在部分改制学校依法转制成为民办(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学校中,仍存在资产界定不清晰、财务管理与公办学校没有脱钩、教师构成单一等问题。为此,市教委就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有关事宜做出规定。
严格遵守“四独立”原则
《意见》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和符合要求的教育教学设施,基本满足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条件;必须实行独立的教育教学管理;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按照成本收费的原则,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并公示;办学主体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办学。公办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联合办学协议应当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数额、有形和无形资产、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公办资源必须有偿使用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可以有偿使用闲置的公办教育资源,包括:公办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备、设施、人员及相关的无形资产。
该教育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法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有偿使用的费用标准,报送对该教育资源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审查备案。有偿使用闲置公办教育资源办学的民办学校,应当与该教育资源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专职教师不得少于1/3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代表、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代表、民办学校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民办学校应当自主聘用教职员工。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可聘任兼职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兼职公办教师,可以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并与民办学校签订聘用协议。在聘用期间,民办学校依据协议负责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相关费用。 记者 胡春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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