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一则引发争议的募捐公示贴上了鹤童解放南路老人护理院的大门,公示中,护理院将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赔偿金向社会募捐,并用“天理不容”4个字形容护理院中一位当时涉及赔偿案的老人,对此,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事出有因
员工打人引发后遗症
赔偿款至今没有着落
日前,本报新闻热线接到一位七旬老人打来的电话,老人名叫孙纪申,多年来一直住在鹤童解放南路老人护理院。孙纪申告诉记者,护理院近日在进门处的玻璃门上贴了个公示,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
提及事件的原委,孙纪申介绍,2007年,护理院发生了一起打人纠纷,护理院的员工周某某涉嫌殴打院内的李大爷。为此,李大爷起诉了周某某和其所属的护理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为周某某只有19岁,同样住在护理院的孙纪申就热心充当了周某某的代理人。
2008年12月,法院审理后判决周某某对李大爷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1506.31元,并判令老人护理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判决下达后,李大爷的赔偿款却至今没有拿到手。“不久前,鹤童解放南路老人护理院的大厅玻璃门上贴出了‘公示’,其中说道‘周某某及其代理人躲避赔偿天理不容!’周某某的代理人指的就是我,我作为代理人,根本没有赔偿责任,更谈不上逃避责任,‘公示’上的天理不容让我很堵心,我认为这是对我的侮辱。”孙纪申表示,“周某某是甘肃人,事发后他就被辞退了,我不知道他在哪,也联系不上他。”
公示赫然向社会募捐
院方称内容全属事实
昨天中午,记者来到孙纪申所在的鹤童解放南路老人护理院。刚进护理院大门,就看到一楼大厅玻璃门上赫然贴着的“公示”,题为《关于周某某赔偿李某某案的筹募公示》,内容如下:“解放南路院原员工周某某,被李某某老人告至法院一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周某某被判赔偿李某某人民币11506.31元。据河西区法院某法官介绍,假如找不到周某某,本院将面临承担连带赔偿之责任。鉴于我院本身正常预算中并无此类项目开支,只有向社会各界发出筹募的号召。周某某及其代理人躲避赔偿天理不容!……本院对捐款者将表示衷心的感激!特此公示。”
就公告一事,记者采访了鹤童解放南路老人护理院的王院长。王院长表示,自己调到鹤童解放南路老人护理院才1个多月,对以前的事情不太了解,而公告是总院下发的。“涉及到赔偿,现在又找不到周某某,我们认为,孙教授(孙纪申)既然做过他的代理人,应该能联系到他。”对于孙纪申所说的损害名誉的话语“其代理人躲避赔偿天理不容!”王院长说,“我认为这是事实,没有侮辱性。”
记者调查
律师说法:词语具攻击性涉嫌侵权
针对公告中涉及的代理人问题,李世宏律师认为,代理人代替行使的是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他对所形成的代理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是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因此,代理人孙先生谈不上逃避赔偿责任。
在关于周某某赔偿李某某案中,如果无法找到周某某,根据判决书,应该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老人护理院来支付赔偿金。公告中针对孙先生“天理不容”的词语具有攻击性,已涉嫌名誉侵权。
社会学家:筹募赔偿金是转嫁责罚
对于筹募赔偿金的问题,天津市社科院副研究员汪洁说,养老护理院的连带赔偿责任具有责罚性质,对其员工的侵权,该院也有责任。支付赔偿金是法律惩治的手段之一,如果该院向社会募集赔偿金,就等于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社会,让公众代其受过。将自己应负的责任转嫁给社会的募捐不是真正的募捐,背离了公益性募捐的积极目的和意图,是当事人对法律的一种曲解和轻视。(记者 刘彩霞 李卫民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