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1日起,塘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并轨,实行与全市政策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制度,缴费比例与全市一致。而自去年7月1日开始,开发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率先纳入到天津市医保系统。从此,滨海新区的医保参保人员将可使用医保卡全市联网就医。那么,滨海新区的个人缴纳医疗保险到底有哪些变化?与市内是完全相同还是稍微有所区别?记者就此方面问题采访了有关部门。
A 开发区外来工将享综合保险大额医疗医保统筹划个人不再缴纳
2009年,开发区职工需要注意的是大额医疗救助费和开发区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这两个问题。其中大额医疗救助费一项是指凡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另外,凡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自退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2014年1月1日之后,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由本人缴纳。
按月平均工资2%补助
期限至2013年6月底
此外,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给每名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补助,方式会通过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相应参保人员的“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中,补助期限为5年(至2013年6月30日止)。
对于原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处理,开发区会将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在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全部在途医疗费用审核支付工作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09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将启动外来工综合保险
工伤和医疗险基本取消
从2月1日起,开发区将启动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政策,全年降低企业负担近1亿元,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和促进就业提供保障。据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的孟局长介绍,此项改革是将原来的“五险”打破捆包制,保留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剩下的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被大部分取消,其中医疗保险只留下了大病保险。此项措施的推出,将使企业的负担费率降低9%,个人降低2%,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企业的负担,同时对外来务工人员也同样是减负。同时为了避免外来务工人员受到损失,开发区将从原来积累的资金中拿出3600万元进行补贴。
其他保险医保补助
B 塘沽区医保门诊特殊病达到18种医保费用由年度工资总额提取变月均工资比例缴纳
医保制度并轨后,塘沽区医疗保险费用缴纳由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用总额提取,改为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且用人单位(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市财政按不低于企业缴费的1%给予补贴。塘沽区还将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同时,参保人员个人按照全市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超塘沽区原起付标准
三年内按百分比补助
凡2008年12月31日以前连续参加塘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自2009年1月1日起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人员,均可享受到过渡期医疗补助待遇。2009年1月1日后塘沽区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助政策,执行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符合全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减去所含自费项目后累计超过塘沽区原医保政策规定的社会统筹起付标准(3200元)以上的医疗费,在补助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在三年期限内进行适当补助。
其中,属于门诊医疗费的发生总额在5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第一年补助25%,第二年补助20%,第三年补助15%。补助的比例与全市报销比例之和不超过原塘沽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如补助后的比例超过原塘沽医保规定的标准,超出部分不予补助。属于住院(含全市门特病)医疗费用,先计算出全市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与塘沽原政策规定进行比较,不足原塘沽政策规定的相应报销比例的进行待遇补齐,第一年补助不超过8%,第二年补助不超过6%,第三年补助不超过4%。
比全市“门特”多9种
支付范围内补助70%
除天津市政策规定的9种门诊特殊病,塘沽医保扩大了新的9种门诊特殊病,它们是:再生障碍性贫血、活动期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心脏支架植入术后需长期用药、心肌梗塞合并心律失常或心衰、帕金森氏综合征、肝硬化伴腹水、慢性肾功能衰竭、85岁以上患有各种疾病。
对于上述9种门诊特殊病,年度内发生的超过全市规定门急诊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照塘沽区原医保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补助70%。
对参保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用补助,对于在职职工每人每年补助5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补助60元,差额部分再由个人或所在单位承担。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属于全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超过全市政策规定的门诊限额后,由所在单位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塘沽区扩大门诊特殊病鉴定审批手续。各参保单位每月15日前将本单位办理的扩大门诊特殊病人员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报送到医保局。对于2009年1月1日后参加全市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属于办理扩大的9种门诊特殊病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