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个别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以次充好,对抗击疫情的各项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为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和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服务抗击疫情大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零售药房、超市、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的检查,密切关注用于防控疫情的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商品的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二、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经查实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具体情节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