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招用人员收抵押金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不得向被招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5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加大了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职工加班问题,《条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发放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发放加班工资。
关于劳务派遣职工的报酬,《条例》规定,被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职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对建筑领域职工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对职工工伤的认定,《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或者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作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认定工伤申请后的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对于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条例》规定,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的、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姜义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