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从市政公路管理局获悉,为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天津市社会产权城市道路管理规定》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2年12月12日。
据了解,反馈意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登录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tjszgl.cn),通过网站首页导航栏的意见征集栏目在原文中提出意见。将书面意见建议反馈至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法规处(邮箱地址:fazhishi2@163.com,传真:23312103)。
社会产权城市道路,指的是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主要供本区域通行的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城中村、示范小城镇等区域内的专用城市道路,以及具有公共通行功能但未纳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社会产权城市道路按照相应规定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人,维护管理责任人还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社会产权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其中,住宅小区的道路,由产权人负责;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道路,由功能区管理机构或其确定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城中村的道路,由属地街道(乡镇)政府或其确定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示范小城镇的道路,由示范小城镇管理机构或其确定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其他专用城市道路以及具有公共通行功能但未纳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由产权人自行负责。
社会产权城市道路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将社会产权城市道路的权属范围、设施状况及养护维修责任人等信息,向所在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登记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新、改、扩建社会产权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前到所在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备案。社会产权城市道路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维护管理。具有公共通行功能的开放型社会产权城市道路,应当委托具有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资质的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维护。(记者 胡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