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为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特殊作用,营造本市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作用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结合这一全新的工作机制,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勉接受了专访。
互动机制源于大调解格局
张勉对记者说,近几年来,本市法院一直致力于构建多方联动大调解格局,从根本上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主要是在劳动争议、物业、医疗、交通四大矛盾纠纷多发领域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动调解机制,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劳动争议为例,自四方联动调解机制建立后,本市劳动争议纠纷逐年下降,最高一年下降了25.4%。一审案件息诉服判率也很高,达到了91%,信访比率大大下降。五年的实践证明这条路径是正确的。法院也由此尝到了联动调解、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纠纷的甜头。
在相互联动过程中,包括在处理许多案件过程中,法院也发现,其实律师在促进诉讼调解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院处理的许多案件都得力于律师的大力支持,律师在诉讼中帮助法院做当事人工作,最终才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但是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潜力还没有得以充分发掘和发挥。为什么这么说,以市高级法院民一庭为例,去年该庭共审结案件554件,有代理律师的361件,占65%,但调解撤诉案件只有70件,调撤率仅为12.6%。虽然有相当多的案件属于申诉案件,本身调解难度大,但是二审案件调撤率不到20%,也相对较低。当然,案件调解不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官的调解积极性问题、调解技巧问题等,但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此,我们便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如何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上,同时,借搭建调解平台之机,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良性互动旨在化解矛盾
结合当前现状,张勉表示,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司法领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化解社会矛盾,不能单靠法院一家坐堂问案,法院应当把司法审判活动定位为司法服务活动。天津法院在全国法院中率先提出构建大调解格局,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纷争。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正确的。法官与律师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践行者,畅通职业间正常交流渠道对营造良好职业形象、维护司法廉洁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法官和律师共同担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保障发展的社会责任。加强双方在诉讼调解领域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康、透明、规范、有序的良性互动关系,对化解社会矛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参与调解三大优势
张勉认为,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来看,律师在诉讼调解中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律师是受当事人的委托而参加到诉讼当中来的,当事人对律师有足够的信任,他们愿意向自己聘请的律师讲实话,因而律师了解、熟悉案情,能够更好地把握当事人的真实诉讼目的和诉讼底线,在调解工作中能够找准切入点,调解意见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肯定和认可。其次,律师和当事人联系密切,能够及时把握当事人的情绪变化,便于抓住有利时机进行调解,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再次,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之间或律师与法官之间,皆为法律工作者,同样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更能从公正、合理的角度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而当事人则完全局限于追求个人的诉讼利益,沟通上多少会有障碍。律师参与到调解中来,可以使当事人更加理智地预测诉讼结果,提出双赢的调解方案,从而促进调解的成功。因此,律师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桥梁,他们既熟悉法律,又深得当事人的信任,在诉讼调解中能够起到不可替代的引导、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