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近日,省政府发布《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设施,确保在燃气供应严重短缺或者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管道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已经建成的独立管道供气设施应当并入燃气管网。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2年至少对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件和紧固件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启动燃气应急预案、逐级动用应急储备、协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紧急调度、要求管道经营者及时恢复供气等措施: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