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获悉,针对申请查询登记簿的不同主体进一步细化了对应的查询范围,本市日前修订了《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订后的《办法》,不同的申请人可以查询的信息范围不同:一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凭身份证明,通过房地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有无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二是房屋所有权人或他项权利人等其他权利人凭身份证明,通过房地坐落、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可查询有关房地产的登记簿中所有信息;三是利害关系人凭身份证明以及与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通过房地坐落,可查询有关房地产的登记簿中所有信息。
房地权属登记簿的查询程序包括:(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按规定明确房地坐落、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证号和需要查询的事项,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二)受理。登记机构查看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核对身份证明和条件后,对符合查询要求的受理查询申请。(三)查询。登记机构按规定查询房地权属登记簿。(四)收费、告知。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后,登记机构出具查询结果,注明查询日期,并加盖查询专用章交申请人。(记者胡晓伟 通讯员吴梅 孙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