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将于5月31日(世界无烟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该条例,下列十三类场所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十一)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此外,在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 (记者马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