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昨日从河北省物价局获悉,从今年起,河北省将对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毕业后2年人事档案管理费,自毕业后第三年开始征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对已存档案人员,按文件规定时间收取档案管理费。
调整后,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单位委托保管20元/人·月,个人委托保管15元/人·月,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不需要提供其他服务的5元/人·月。
服务内容包括:保存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接转、办理转正定级、调整档案工资、出具以档案为基础的相关证明。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和登记失业期间高校毕业生凭有关部门证明免交档案管理费。
城镇职工自愿到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其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类机构不得从事高校毕业生及城镇职工的档案管理业务。
《通知》要求,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