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表示,天津市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9月发放防暑降温费,只要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单位就必须将防暑降温费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今年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共375.2元。
据了解,根据本市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各企业须以货币形式全额发放防暑降温费。发放额度,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2010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128元标准计算,防暑降温费(月标准)93.8元,比去年每月涨了10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4个月共375.2元。记者从市劳动监察部门获悉,按照规定,防暑降温费可分4个月发放,9月底前应发放到位,如果过期员工仍未领到,可向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投诉,一旦查实,执法部门将对其进行严罚。(记者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