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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实物出资的财产发生贬值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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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11-07-23 09:4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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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律师您好,我在一家投资公司工作,2010年5月,我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A公司,我公司以现金出资600万元,对方以生产设备出资,双方共同委托了资产评估机构对该生产设备进行了评估,最终评估作价为4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我公司持股60%,对方持股40%。在公司设立后不久,该种设备的市场价格发生下跌,将近贬值30%,其市场价格仅为280万元左右,请问律师,我们公司能不能要求对方再补足相应出资或者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吴剑
律师解答:
吴先生您好,通过您的陈述,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上述规定,除非你们公司与对方在出资协议或者A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如果作为实物出资的相应生产设备发生贬值,则对方有义务补足出资或者公司有权调整股权比例,否则,对方公司如果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及章程约定,履行了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在公司设立时的设备评估价值是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并交付给A公司,则对方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在A公司设立后因市场变化发生其无法预见与控制的情况,导致设备价值贬低,其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我们认为,你们公司拟要求对方再补足相应出资或者调整双方股权比例的主张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邵国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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