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日(7月2日)获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简称“GSP”),细则中规定了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对不合格企业情节严重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细则中称,对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逾期不申报“GSP”认证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检查结论,责令限期3天改正未通过“GSP”认证仍在进行药品经营的行为。逾期未改仍正在经营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监督检查”判定为限期改正的企业,给与批发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于《违法违规批评教育告知书》下达后10日内,对企业纠正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检查结论,责令限期7日内改正未按“GSP”规定经营药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未改正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撤销其“GSP”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被依法撤销“GSP”认证证书1个月后,方可按重新申报“GSP”认证。
又讯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包装材料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对药品包装材料生产和使用单位的监管职责,及对药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通知中规定,对药品包装材料质量监督进行抽验,并指出了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情形。(记者 于春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