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一女子在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离职,随后其在网站上发文章叙述了工作经历及纠纷过程,由于其中使用了“丑恶嘴脸”、“骗人”等词语,原单位以该女子影响了其社会评价及生源,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女子停止侵权、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2.8万余元。
本市某教育咨询公司诉称,其公司一直利用自有的一家网站进行公务员考试培训等宣传。女青年唐某原系公司员工,但因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于2010年4月被辞退。同年5月10日,唐某在中国劳动争议网、百丽吧等网站发布文章,称上述教育公司属于个人私营,没有营业执照;多次使用“欺骗大学生”、“某某老师根本就是骗人”等字眼对该公司进行污蔑;且在回复跟帖时直接使用该公司网站全称,并出现“大家以后考公务员千万不要去那啊,他们根本就没文化”等煽动性语言。为此,该公司不得不被迫停止原定的公考宣讲会,学员招收量大幅度下降,并出现了多起退费现象。为维护合法权益,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唐某立即停止侵害;为原告在其文章发布过的网站及报纸上发表字数不少于300字的书面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删帖费、学员退费、营业额损失费等共计11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8日,被告在向原告讨要工资时与原告单位员工发生争执,后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解决,原告单位员工赔偿被告1500元。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否认其将文章发至网上,但只有被告本人既掌握涉诉文章内容又知晓该文章使用的注册名,且在发帖后又以该网名于转日及隔日相继回帖,故法院认定涉诉文章系被告发至网上。从涉诉文章的内容看,原、被告间确实发生了劳动和治安纠纷,涉诉文章系被告对在原告工作期间工作经历及讨要工资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叙述,但被告所用词语“丑恶嘴脸”、“骗人”、“欺骗大学生”已构成对原告名誉的恶意攻击,且原告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宣传经营,被告的发帖使原告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受到不良影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在中国劳动人事争议网、百丽吧上发表不少于300字的书面道歉的诉求,予以支持。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删帖费6800元、学员退费2.1万余元,共计2.8万余元。(今晚报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王琪 刘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