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从天津市5月31日上午召开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会议上获悉,从今起天津市将形成由居委会、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设立的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区县一级设立的专门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三个层次”,共同参与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工作格局。当事人可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调解,或者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据了解,天津市物业管理行业历经近15年的发展,截至2010年底,全市拥有物管面积22045.12万建筑平方米,已占全市既有房屋总量约80%,近年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今起,全市物业管理纠纷将纳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范畴,在区县层面设立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可依托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物业管理纠纷,也可以在区县物业管理部门设立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条件的区县还可以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让物业管理纠纷首先纳入人民调解的范围,发挥好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调解和指导。调委会对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则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并留存备案。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加盖调委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记者 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