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针对商品房市场交易中存在的变相销售、虚假宣传、霸王合同、捂盘惜售等违法行为,4月14日,沧州市工商局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指导会”,集中对全市8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企业发出行政告诫,分别对房产销售和中介活动提出“十不准”、“五不准”要求,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等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据介绍,针对房地产开发、经纪企业提出行政告诫,在我省尚属首次。
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沧州市工商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企业分别提出了“十不准”、“五不准”要求,督促企业加强自律。
沧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企业共同签署了承诺书,作出了13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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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十不准”
1、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不准擅自销售商品房及以认购、预定、排号、收取定金、预订款、吸纳会员、发放VIP卡等各种形式变相预(销)售商品房。违法者将分别给予警告和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2、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准超过5000元。违法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不准采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违法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土地征用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房地产、房地产被查封或权属有争议、房产质量不合格等8种情形,以及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不准发布广告。违法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5、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准对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违法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广告中不准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准使用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用语和绝对化语言。违法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
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违法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8、房地产企业不得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违法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9、房地产企业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在格式条款设置霸王条款。违法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10、不准以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等行为剥夺消费者知情权,不准哄抬物价。违法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经纪企业“五不准”
未经登记注册不准擅自从事经纪活动;不准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经纪活动;不准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大事项、对经纪的商品房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不准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准从事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产经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