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凭借春晚走红的农民工乐队“旭日阳刚”,被汪峰要求禁唱《春天里》,引发了歌坛的“维权大战”。“禁唱门”风波后,著名歌手汪峰多次向媒体解释:“这件事的关键点在于对版权的尊重,对创作者意愿的尊重,至于所谓的钱什么的,是放在最后一位的。”
2月21日,“维权大战”在广西再起硝烟。下午3时,广西首例卡拉OK版权案在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语”)作为原告,起诉广西好歌城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好歌城”)在KTV经营活动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14首歌曲,诉讼金额达16万余元。在庭审现场,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中被告向“VOD点歌系统”供应商购买的点歌软件及歌曲,是否包含“合法使用权”成为争论焦点。
原告:
14首歌要索赔14万元
去年9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在广西掀起最大规模“催费风暴”,南宁有30多家卡拉OK经营场所陆续收到音集协发出的律师函;11月25日,北京天语状告广西好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获得南宁市中院正式受理。
如今两个多月过去,2月21日下午,双方对簿公堂。
庭上,北京天语称,经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研国际”)的授权,他们取得包括《Super Star》、《北欧神话》、《半糖主义》、《不想长大》、《落大雨》等14首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包括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专有权利。
北京天语还称,好歌城未经授权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14首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他们享有的放映权、播放曲目应获得的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好歌城立即从其曲目库中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并要求好歌城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其它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等2万余元。
被告:
歌曲买自正规渠道
广西好歌城辩称,授权书只证明了北京天语获得华研国际的授权资格,但并不能证明华研国际是本案诉争的14首歌曲的著作权人,那么其授权给北京天语行使著作权权利的行为不成立,而且,他们也没看到相关部门颁发的著作权证明,因此,北京天语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广西好歌城还辩称,他们经营的卡拉OK曲库中的歌曲,包括诉争的14首歌曲都是向深圳一家科技公司所购买,并向这家公司支付了相应费用。对于北京天语提出的14首歌曲的侵权赔偿金额14万元,他们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即使从对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最多只能证明他们只使用了一次这些歌曲。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指出,卡拉OK经营业主所购买包含“曲库”的“VOD点歌系统”,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由于竞争的关系,一般“VOD点歌系统”供应商都在这套系统中下载数以万计的热门歌曲,还不定期上门更新。但这并不代表“VOD点歌系统”供应商就有使用这些曲目的权力,“这里有一个容易被疏忽的细节是,点歌系统这个软件是合法的,但其中的曲库却是非法的。其实供应商们心里清楚得很,他们并没有这些曲目的版权使用权”。
庭审:
双方就取证方式展开辩论
对于广西好歌城的两点辩解,北京天语举出《Super Star》、《不想长大》两张正版光盘,从封面记载与内容标识上,证明华研国际享有14首诉争歌曲的著作权。
至于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北京天语粗略地算了一笔账:按照广西好歌城经营的KTV场所有127间包厢来算,从其2008年11月开始营业至今,按照广西的版权收费标准,每个包房每天征收8.3元,至今已有820多天,折算起来的金额远远超过他们提出的14首歌曲赔14万元的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李颖健还拿出天津、广州、湖北等地的6起同类案件作比较,认为这类侵权案件,最后均得到法院支持而索赔成功。
在庭审辩论阶段,广西好歌城对北京天语的取证程序提出了异议。
广西好歌城认为,北京天语委托的公证部门来南宁秘密取证时,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偷偷到他们的包厢消费,对诉争曲目进行拍摄保留,其整个取证过程存在欺骗性,违背了以公证、合法等为前提的业务准则。对此,北京天语认为,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这类侵权案件,受侵权一方到侵权人处取证时,并不需要告知对方,所以这种取证方式不涉及公证书的效力问题。
结果:
双方庭下调解处理
庭上,广西好歌城又以画面清晰度等理由,认为由公证处取证的涉诉歌曲并非华研国际享有版权的那14首歌曲。
对此,北京天语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根据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的明确记载,当场播放了这14部作品,录像显示的音乐、歌词、演唱者、画面均可与原告原版作品一致。他们还认为,画面某些质量不清晰不能作为整部音乐作品不是原告作品的理由。
李颖健还说,他们提出每首歌1万元的赔偿金额,这只是一个大概的估算,这个金额所代表的意义,不仅仅是考虑到其损失,更考虑到如何抑制侵权,给侵权人法律上的震慑力。如果赔偿金额过低,势必给侵权人一个暗示,即侵权成本很低,完全可以花一点点赔偿金去换取高额的侵权利润回报,侵权变成一件很值得做的事情;相反,对于权利人来说,维权成本还大于它的违法成本,势必也会挫伤创造更好更多作品的积极性,助长了侵权人的气焰,不利于文化娱乐产业的发展,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李颖健在庭审最后的发言中说:“卡拉OK著作权维权诉讼,从200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20多个省市已经开展,均得到法院的胜诉判决,本案是原告在广西第一例维权案件,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的公正审理,迫使依赖侵权获利的经营者们转变思路,完善卡拉OK版权使用合法手续,使卡拉OK知识产权的尊重和维护在广西不再是空白。
两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后,此案未当庭宣判。根据双方代理人的意见,原告被告愿意接受庭下调解处理。(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李岚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