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昨天在网上公布《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送审稿)》,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过程中,对依法应予以补偿而未予以补偿,或者未按时、按法定标准予以补偿的,将进行行政问责。详细情况我们连线中央台记者刘天思。
主持人:这个《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送审稿)》,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被问责的范围?
记者:这个《办法(送审稿)》明确指出,北京市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征收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行政相对人财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首先是对行政征收征用款物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或者疏于管理;其次是应当依法征收而未征收;再一个就是依法应当予以补偿而未予以补偿或者未按时、按法定标准予以补偿;另外,不开具合法票据;征收款项未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的也被列入了问责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办法(送审稿)》还规定,北京市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应当进行而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引发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也要进行行政问责。
主持人:据你了解,这个办法对被行政问责人员的处理做出了什么规定?
记者:北京市法制办指出,被行政问责人员,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别做出处理。情节较轻的,作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告诫、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