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四项监督制度中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强化了事前预防,前移了监督关口。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细化了报告事项。明确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12种事前应报告事项,这些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有的是容易产生不正之风的问题,有的是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实行这一制度,能有效防止有人利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特例搞“猫腻”。二是完善了审核程序。如规定对于越级提拔干部,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等5种事项,应当按照要求事先书面报告上一级(或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等。这就在程序上突出了事前报告、事前审核、事前防范,加大了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事前监督的力度,有利于把好选人用人关。三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等等。四是严肃了工作纪律。对应当事先报告而未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此列为责任追究情形之一。这就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强化全程监督提供了有力武器。
好的制度,关键在执行。贯彻《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关键还在于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要强化法规意识。组织(人事)部门要时刻绷紧一根弦,自觉遵守,带头落实。对需要报告的事项,必须如实报告;对需要审核的事项,必须严格把关;对不按规定报告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二要细化操作规程。宝坻区认真执行有关事项报告的制度规定,2009年,结合科级干部管理权限下放的实际,制定了《宝坻区科级干部任免管理办法(试行)》《宝坻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要求基层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其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案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核同意。涉及破格提拔任用等7种情形,必须向区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工作中,重点把好报告事由、职数设置、资格条件、群众公认、选任程序“五关”。我们要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我区出台的有关办法,深入研究受理审核有关事项报告操作规程。三要落实责任追究。应当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有关事项,要及时报告、如实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要建立和落实受理审核责任制,对不坚持原则、不认真把关,因审核不及时、不细致造成不良后果的,坚决追究责任,维护制度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