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7年路漫漫
近日,记者见到刘俊海是在峰峰矿区耐火厂一间不足10平方米的宿舍内,不大的房子分为内外两间,64岁的申玉珠将屋里收拾得干净整洁,桌子上摆满了刘俊海的上诉材料。“出来后身体就不行了,只能依靠在外给人打零工生活,因为常年的奔波,母亲身体也不好,脑血栓。现在也是大把大把地吃药。”刘俊海对记者说。
2004年3月1日,刘俊海、刘印堂向临漳县检察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临漳县检察院依法给予赔偿。临漳县检察院以“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有证据证明刘俊海、刘印堂纵火杀人造成4死1伤的重大结果,符合刑事诉讼法修订前第40条第一项规定”为由,依据检察院刑事赔偿规定第8条三项之规定,对申诉人刘俊海、刘印堂的赔偿请求不予确认。
2004年6月9日,刘俊海、刘印堂又向邯郸市检察院递交申诉书,同年12月9日,邯郸市检察院同样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刘俊海、刘印堂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于2005年元月20日再次向临漳县检察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临漳县检察院依法给予赔偿共计71万余元,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决定。2005年3月28日,他们又向邯郸市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其决定临漳县检察院赔偿损失,但邯郸市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
赔偿申请在2005年6月到达了邯郸市中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
2007年11月,邯郸市中级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令刘俊海、刘印堂直接向邯郸市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
2007年11月27日,刘俊海、刘印堂又向邯郸市检察院提出了赔偿申请,邯郸市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
2008年4月2日,刘俊海、刘印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决定邯郸市检察院赔偿请求人的损失。省高级法院答复称,该案赔偿义务机关是临漳县检察院,应由邯郸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
7年的时间,事情又回到了原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