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押15年后被判无罪
11年后,也就是到了1999年10月8日,此案由邯郸市检察院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邯郸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俊海与其叔父刘勤生家素有矛盾。1988年2月中旬,两家再次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刘俊海便伙同与刘勤生家不和的其堂叔刘印堂合谋报复杀害刘勤生家人。同年2月27日夜11时许,被告人刘俊海、刘印堂携汽油一桶、火柴、刀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刘勤生家门前,刘印堂授意刘俊海点火方法后在外放哨,刘俊海拨开刘家北屋房门,进入屋内,将盛满汽油的塑料桶放在东里间门口处,用布条作引火捻,点燃大火后逃走。”
1999年11月5日,邯郸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刘俊海、刘印堂涉嫌故意杀人案,但在庭审中,刘俊海和刘印堂当庭翻供,说他们的供述是在公安人员的逼供、诱供下形成的。
2003年4月28日,邯郸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2003年4月29日,该院作出判决称,邯郸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俊海、刘印堂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刘俊海、刘印堂无罪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邯郸市检察院随后对该判决提起抗诉,省高级法院在对此案审理过程中,省检察院认为邯郸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向省高级法院撤回了抗诉。对此,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于2003年11月19日裁定此案维持原判。
2003年4月29日,被关押15年后,刘俊海、刘印堂被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