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获悉,市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对国资委监管的所有企业的捐助行为加以规范,以引导企业更加理性、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公益捐赠是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特别是近年来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面前,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活动,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但在捐赠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脱离了公益和救济性范畴,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捐赠程序不透明、捐赠权限不清晰,随意性大、相互攀比等。针对这些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加以规范。
市国资委制定的《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所属监管企业的实际,在刚性约束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灵活性,既对企业捐赠行为加以规范,又不抑制企业奉献爱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暂行办法》明确,企业的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程序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提供便利。已经发生亏损或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影响生产经营的,一般不能对外捐赠。企业的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审批流程,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时,企业必须诚实履行承诺,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外捐赠的范围,严禁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将企业财产以个人名义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在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了制度建设、管理流程、权限和审批程序等内容,建立了企业、市国资委、市政府三级监管机制。特别要求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在50万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备案,100万以上的报市国资委核准,500万以上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暂行办法》具有人性化、灵活性的一面,针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的特殊情况,规定企业可以在市委、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统一安排下,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行捐赠,然后向市国资委备案。(魏彧 白俊峰)